警惕!富士康要跑了!中国制造业全线崩溃......
导语 ▌如果没有对劳动、知识、技术投入的支持,没有对实体生态的敬畏,沉迷于炒作和投机主导的泡沫经济,富士康没有理由留下。
富士康在美国建厂越来越不像是开玩笑。
12月7日,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发布公告,正在评估美国地区潜在的投资机会,借此扩增当地营运业务。
消息是软银创始人孙正义先捅出来的。他老兄跟美国当选总统川普先生聊嗨的时候出示了一份联合投资“承诺书”:软银和鸿海承诺在未来4年在美国本土投资570亿美元,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鸿海集团投资70亿美元。
日本的老孙要砸500亿美元(台湾老郭还不确定所以先不发:)
一年前,富士康董事长郭台铭就透露:已有一批约30人的团队在美国考察,准备布局与集团领域有关的人工智能技术。
富士康有一百多万员工。很难用一句话形容这家企业。
很多朋友对富士康的认知还是低端的血汗工厂,他们觉得富士康这样的“低端企业”赶紧离开中国,然后中国经济就能更快地“腾笼换鸟”、华丽升级。
然而他们不知道,富士康是中国改开以来工业化扎实的成果。
如果富士康不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完成升级,一定会在中国之外完成。
在全民炒泡沫讲故事的环境里,中国实体产业真正有机会升级的,是富士康这样有积累、有资源、有生态连接能力的“传统企业”,不是那些追逐风口的“新兴产业”。
2015年,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总收入约4.5万亿新台币,按当前汇率≈9700亿人民币。
2015年:华为2882亿,腾讯789亿,阿里708亿,百度490.5亿。四家中国级IT企业的营收总和是:4870亿元。
鸿海的营业额是这四家企业营收总额的两倍。
尽管鸿海的利润率偏低,但稳定性却强于它的上游。不管哪家企业的消费电子终端做得好,都要跟鸿海做生产端的生意。
诺基亚和摩托罗拉曾经是富士康的大客户,现在它们淡出消费市场,富士康更强大,甚至回过头把诺基亚功能机给收了。
工业流水线的鼻祖亨利·福特曾说:没有人能管理100万人。
富士康在5年前员工总数超过百万人,是人类有史以来一家百万员工的工业企业,工业流水线登峰造极的产物。
把管理做到了人类有史以来牛掰状态。反应速度、效率,都不亚于小企业。连续十几年里,富士康霸占中国出口(占出口总额约5%),旗下企业分居粤、鲁、豫、晋等五六个大省出口。
全球40%的消费电子产品,富士康造。
郭台铭在一次采访中说:“去年圣诞节在美国畅销的前十个产品,有7个是富士康做。我想大家都看到这个报道。比如你手上这个照相机,这个伸缩镜头,就没有其他公司做得出来。这个的模具是要非常精密的。(如果有谁做得到)你告诉我,我马上把那家公司买下来。
新颖性推定规则
总第122期 张秋林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发表,[专利]文章
关键词: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推定
性能参数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推定规则与制备方法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推定规则被合称为新颖性推定规则。新颖性推定规则实际上是获得推定事实的三段论演绎推理、获得没有新颖性结论的三段论演绎推理以及赋予申请人反驳权三者的结合。对新颖性推定规则及其细化规定的表述形式需要完善。 推定不能反映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反映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张保《. 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根据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思路的功能和促进发现真实的作用,有学者甚至认为推定制度与证明责任制度是两大并列制度,二者并驾齐驱。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顾名思义,法律推定是指明确为法律所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则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基础事实出发推定事实。 提起'新颖性推定规则',专利从业工作者,譬如专利代理人、审查员,一定是耳熟能详。张琛、向启雄等在文献中使用了'新颖性推定规则'这一表述,发明专利申请流程,笔者无意创设'新颖性推定规则'这一专业术语,仅是为了便于表述而使用。
一、新颖性推定规则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有可能在实质审查程序中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其中,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边界由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决定。必要时,可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是方法权利要求的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保护产品,专利申请 费用,主题名称相应的是产品。要求保护的产品通常应通过其结构和/或组成来限定。只有在利用结构和/或组成无法清楚限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时,才可以利用参数限定;当用参数仍无法清楚限定时,方允许利用方法限定。 《专利审查指南》对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作了如下特别规定: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专利申请,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为简便起见,专利申请表,现将所述规定简称为'性能参数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推定规则'。针对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情况,《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下: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根据其中的'推定'二字及其逻辑思路,可知所述规则属于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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