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都能递交商标申请了,为什么还要委托代理机构?
只有个体户或公司可以申请商标!
如果个人想要申请商标,那是需要先有个体执照的!所以如果你目前没有个体执照又想注册商标,就需要先去工商局办一个个体执照,但自己来办,那你就折腾吧…工商注册哪儿那么容易。如果交给代理来办,就会执照和商标一并办妥了,省时省心!
个人毫无经验不知如何判定近似商标!
要说自己申请还是委托代理,区别是:成!功!率!
自己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的概率高了,很多是连“商标受理通知书”都收不到!为啥会初审都不通过?
商标是按类别注册的,要申请哪一类或哪几类商标?为什么大类下面还有小类?该如何选择?个人往往无处下手。
商标类别可是个大学问,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在哪个大类注册?在哪些小类注册呢?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举个例子:以前你只生产衣服,就注册了衣服(第25类),现在扩展了领域,什么鞋、帽、箱、包都有,但是商标类别上没有,就还是不能卖!
商标注册成功快往往也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中间可能出现补正、驳回、异议等各种情况,如何应对这些“危机”呢?
没错!很多创业者自己摸索着提交了商标申请,外观专利新颖性审查,折腾了很久凑齐了材料,结果等了几个月,等来了《商标驳回通知书》。这时候就麻烦了,要不要复审呢?
如果申请复审,自己就不懂,肯定要找代理;如果不申请复审,就需要重新申请一个商标,还是得找代理…结果既没有省到钱,还浪费了大量时间!所以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
浅析技术领域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因素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审查员需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认为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是: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实际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会基于技术问题或区别特征进行专利检索,当检索到对比文件时,还需要考虑,如果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相隔较远的技术领域,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本文中,笔者通过两个案例,就如何考虑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谈谈个人的理解。
案例1 案例1为一种zhusheqi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获得样品的zhusheqi,包含收集样品的纤维;保护套,纤维可从保护套中抽取和退回;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拇指致动器和活塞,推动拇指致动器时推动活塞,用单手操作排出和退回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中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出和退回纤维。对比文件2是一种自动笔,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公开了设置在笔筒内用于排出和缩回笔尖的装置,包括一对凸轮以及提供张力的弹簧。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排出和缩回笔尖(纤维),但是对比文件2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相差太远,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规定可以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但需要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进入“其他技术领域”。实际检索中,审查员首先会在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如果没有合适的对比文件,专利新颖性,则一般需要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也就是说,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再看案例1和对比文件2,案例1涉及的zhusheqi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按压致动器,纤维从保护套排出,再按压致动器,纤维退回到保护套。而对比文件2,按压笔帽,笔头从笔筒中排出,再按压笔帽,发明专利新颖性,笔头退回到笔筒,两者结构类似,原理相同,是否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此外,自动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是普通技术人员非常容易且经常接触的产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案例1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案例1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去对比文件2所在的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来源:国知局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