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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长雨在京会见WIPO总干事高锐一行

    来源:国知局

    5月15日,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一带一路”提出的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对于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进全球一体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将开创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新模式。去年,在WIPO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有关方面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构建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中方愿继续与WIPO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合作中加强协作,开展更多务实合作项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创新发展。

      申长雨向高锐介绍了近一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新发展状况,以及在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通报了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新举措,简要回顾了近一年来中国国知局与WIPO的友好合作。申长雨表示,中方将一如既往支持WIPO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期待未来与WIPO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并在重大合作事项上继续得到WIPO的支持。

    (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干货】如何善用专利“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和“专利保护”属于两个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性质的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指的是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而专利保护指的是对授权后的专利给予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3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也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

    但根据我国《专利法》(34条)规定,专利申请 加速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他人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进行实施。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会很不公平。因此我国《专利法》(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1.“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时间起算点

    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专利 申请人 发明人,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术,权利人不能依《专利法》来寻求救济。

    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专利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申请 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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