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量积累到质量优化是专利战略的进击之路
总第109期 林华 知识产权法学博士 本刊撰稿人发表,[专利]文章
中国专利再度实现突破
2015年再度见证中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根据国知局公布的信息,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6111件和4372件分别占据前2位,ICT产业(泛信息技术产业)民企的专利申请量更呈现劲增趋势,其中广东欧珀移动通信公司(OPPO)、专利新军小米科技公司和奇虎科技公司分别以3338件、3183件以及2777件跻身前10。乐视集团官方则宣布在2015年12月单月申请专利超过1200件,这样惊人的申请速度只要持续半年就能拿下2016年专利申请量的桂冠。
专利数量是衡量专利实力的首要标准。海量申请获取专利体量优势和积累宝贵经验,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既是实现专利战略的必经之路,也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典方法。很多企业的专利数量和市场实力成正比,全球的汽车厂商丰田就拥有全球汽车行业1/4的专利,谷歌、三星、IBM以及中国企业华为、中兴也长期占据全球专利榜前列。
专利数量分析
尽管专利数量对专利价值和专利实力的影响很大,但专利数量本身也是由不同因素组成,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单纯以数量评价专利价值。中国专利申请受理量自2011年起超越美国并稳坐全球,但即使从数量分析也不能断定中国的专利实力超过美国。
1.专利类型
不同国家的专利类型有所不同。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上三种专利之间在授权课题、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授权条件、保护期限上各不相同,不同专利的技术含量与价值也有区别。中国专利中低价值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过多而发明专利数量过少,每件专利说明书上都标有,部分发力申请的专利新贵也主要以外观和实用新型为主,在核心技术上的进步低于专利总数的上升幅度。
2.技术领域
汤森路透知识产权与科技事业部在2015年发布的《开放的未来:2015全球创新报告》称,即使在亚洲范围进行比较,中国专利也'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烟草领域和石油与天然气勘探领域,在汽车、半导体材料及工艺(半导体)、移动电话(电信)等领域上的创新活动与日韩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中移动电话领域亚洲前五全部被日韩占据,中国未能有企业或机构进入'。
3.海外专利申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的数据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中美专利的质量差距。报告称'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多年始终名列世界,但是非居民申请量仍远落后于美国专利'。报告援引WIPO数据表明,2014年美国居民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85096项,非居民申请则高达293706项;相比之下中国居民发明专利申请量高达801135项,非居民申请却仅为127042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第6页)。
通过PCT或在海外直接指定申请的跨国专利申请费用都很高,所以跨国专利质量普遍高于仅在本国申请的专利。WIPO数据说明中国专利申请主要来自本国主体,而美国专利申请中则有大半来自国外。显然国外企业/发明人重视美国专利远高于重视中国专利。
4.专利价值和司法因素
专利价值的一大体现是专利侵权损害的司法赔偿额,赔偿额是专利重要的定价方式。中国法庭极少审理跨国公司之间的重大专利纠纷。苹果和三星之间围绕移动终端的系列专利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法院开打,但是没有一家想在全球手机市场的中国法院开打专利战。苹果和三星都不愿意在中国开展专利诉讼由很多原因,其中的重要一个是
欧盟商标改革要点和亮点回顾
2017年5月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公布了新版的欧盟商标审查指南草稿,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为欧盟商标改革第二阶段的方案正式生效前收集更多的公众反馈。借此东风,我们为大家简要回顾一下此次欧盟商标改革的一些要点和亮点,以便后续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新《欧盟商标条例》及审查指南。
(二)商标的新类型的引入 在新《条例》中,欧盟商标取消了对“图形表示”(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的强制性要求,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同时,新《条例》增加了“颜色”和“声音”作为可注册的标识。
此外,新《条例》还引入了一种新的商标类型—欧盟证明商标(European Union Certification Mark)。这种新型的证明商标用于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于我国的证明商标。
(三)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新要求不同于以往的宽松要求,专利说明,新《条例》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具体、清楚和准确地描述出的商品和服务,有关机构可以据此明确地划定出商标的保护范围。
(四)重要期限的变化
(五)侵权认定的变化1.企业名称使用的商标限制
新《条例》新增规定: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被禁止。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并非所有的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构成侵权;二是如果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且同时将这一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以判定为侵权。
2.过境侵权货物的认定
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特点,海关的重点一般集中在投放于本辖区的货物,而对过境货物侵权的认定,往往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根据新增规定,商标所有人无需证明过境货物将会投放到欧盟市场,专利说明,只需证明该商品满足如下三点,即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盟:一,该货物包括其包装来自第三方,具有同欧盟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混淆的标识,且未经授权;第二,该货物正处在交易过程中;第三,该货物在欧盟没有获得自由流通的资格。
—爱谱赛德之声—
欧盟商标此轮改革让法律跟上了时代的轨迹,使法律具有了时代的新鲜气息。同时,从上述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此次改革要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如何让商标权利人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为商标权利人留出了更大的维权空间。这些变化,需要我们去适应,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运用中不断加深理解,从而才能大限度地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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