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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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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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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专利运营的行与思

    第98期 聂士海 China IP发表,[专利]文章

    近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随着国家战略推动的力度不断加大和企业自身的持续努力,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在注重知识产权积累与保护的同时,已经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代办发明专利,并逐步与世界接轨,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中兴和华为是中国高科技公司的杰出代表,也是近年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大战的主角。而珠海炬芯在经历了早期的专利诉讼之后,正逐步成长为有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这几家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都走过了不平凡的探索之路,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中兴的三步走战略

      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团队负责知识产权储备、风控、运营和竞争业务,是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地实施部门和公司组织体系的核心部门。自1996年以来,历届中兴知识产权人逐步走向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的前端,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竞争有及时、真切、丰富的感受,也由此培育了中兴浓郁的知识产权文化,锻造了一批批中兴知识产权青年菁英。

           中兴通讯知识产权团队现有工作人员百余人,80%的人员拥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发明专利,以70、80后为主,有活力、有朝气,常年来往于美国、欧洲等全球主要知识产权市场,精通英语、熟悉法律、知晓国外风土人情。在各种知识产权征战中,团队成员独当一面、甚至多面,是公司乃至知识产权行业的重要生力军。

      中兴团队积淀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成了卓越的知识产权软硬竞争实力。目前,累计申请专利5万余件,其中包含PCT万余件,欧美专利五千余件。2011年、2012年,PCT申请量连续两年全球排名diyi,2013年全球第二。进入新时期,面对新形势,团队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提出中兴通讯知识产权战略从IPR1.0时代进入到IPR2.0时代,从防御型战略迈向攻防兼备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

      “其实中兴的知识产权工作能走到今天这一步是非常不容易的,我们不光是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而且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北京负责人史然总监用这样一番话作为开场白。

      尽管在业界已经做的很好,但史然还是谦虚地表示:“其实中兴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还是个‘新人’,但是在专利储备、专利评价和维护方面已经摸爬滚打了数年。”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

    0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02诉讼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

    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3.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

    01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那么这个“适当的使用费”是多少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28条规定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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