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销时应该如何应对?
总第114期 黎琳 北京市集佳 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专利]文章
关键词:商标注册 申请撤销 商标使用证据
近期有很多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被人提出撤销了?'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 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既然是要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有的经营者会问:'我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这种证据合格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这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称为直接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称为间接使用,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专利知识产权申报流程,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证据,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的证据。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是'在报纸上发布过转让商标的广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但依然出现被商标局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例如有的商标注册人仅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产品照片、门店照片或宣传单页;或者是仅仅提供了采购原料的合同,却没有任何对外公开销售的资料; 或者全部证据都没有体现出商标。这些资料都不能算是合格的 商标使用证据。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准备。
(1)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票等。
(2)商标的间接使用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出版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商标在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展会照片及参展合同等。
(3)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笔者近期承办的'霸力克及图'商标提供使用证据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终获得商评委支持、维持注册的成功案例。重庆霸力克机电有限公司在刀片等切削工具上注册的'霸力克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霸力克公司在前期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商品照片和公司客户列表,这些证据没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可。随后在复审阶段,霸力克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强:商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参加展览的参展合同、展台设计合同和展台照片;霸力克公司许可给下属大连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随附大连子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和载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大连子公司的参展合同及、展台设计合同及对应和展台照片。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霸力克公司及其下属大连子公司在商品上对'霸力克及图'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使用,从而赢得案件的胜诉。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如商标注册人的确因上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商标,可以将正当理由的证据提交给商标局。
企业研发过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勋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论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专利申请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专利申请的时机是专利保护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专利主要分为产品类专利和方法类专利,下面我们就以常见的产品类专利为例对专利申请的时机进行讨论。
既然是产品类专利,知识产权,首先就需要了解产品的研发流程。一般来说,产品的研发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项目提出确立、产品设计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销售。那么申请专利的时机是在哪个阶段呢?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授予谁,应该是在第二段之后,即产品设计开发完成后立刻申请专利。上述答案看起来简单合理,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显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专利的申请时机,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就是早申请时机吗?2、早申请时机就是申请时机吗?3、迟的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对于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产品设计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根据产品的不同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几个月对“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专利申请来说,已经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专利的归属。实际上,很多实力相近的企业在开发同类的产品时,研发进度的时间差通常也就一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研发进度快的A 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再提出申请,那么研发进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合适的时机就提出申请,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获得专利权的。
上述合适的时机就是产品的初步设计完成时,也就是申请专利的早时机。在企业做研发的工程师都知道,实际设计过程中,产品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必然会进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产品而言,初步设计后,主体结构和功能基本确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申请专利。至于后续一些零部件的改进,如果改进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请一些专利,如果改进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请的专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撰写技巧使这些改进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时机还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发人员的脑中成型时。这种情况适合那种要设计开发的方案本身比较简单,产品的专利性主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构思上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对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提及,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初步设计完成后,必然会经过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的主体结构和功能并不确定,后期可能会进行深度修改,此时用初步设计申请专利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申请的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匹配,这样不但会增加企业成本,浪费企业资源,同时由于在先申请公开了一部分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影响在后申请的产品的新创性。因此,在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缺陷明显,前景不明的情况下,等到产品的设计方案定型后再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然,将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直接申请专利也有一些作用,这些申请被公开后即使终不能授权,专利 知识产权 区别,但也可能成为影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让竞争对手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误导竞争对手,这确实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策略,不过制定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适得其反,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没有起到误导的效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一般来讲,迟应该在产品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通过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产品,一旦上市销售,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很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专利失去专利性。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医药类产品,即使上市销售,公众也很难通过逆向过程获知其配方和制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销售后合适的时机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申请专利,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公开一些关键的的参数,专利与知识产权,也会为竞争对手指明大概的研发方向,帮助竞争对手加快研发进度,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制。至于销售后具体的申请的时机,是在竞争对手即将取得突破时,当然这需要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势有的的把控,因此这种延期申请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以上只是作者对专利申请时机的一些简单的看法,纰漏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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