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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读懂《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修改背景

      2012年,国知局公布并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5年来,专利,该举措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新形势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但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也有着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国知局提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扩展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规定  国知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国家发明专利号查询,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改进点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有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胡姝阳|中国知识产权报)


    优先审查拟扩至所有专利申请

    根据近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创新主体有较迫切需求

    专利优先审查,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独享。

    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需求。《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终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纳入多种无效宣告案件

    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显然是意见稿中的亮点。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

    文字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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