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办处专利服务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国外专利,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专利申请办理流程
(一)专利纸件申请窗口办理程流程:
准备申请文件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对受理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二)专利电子申请网络办理流程: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USBKEY数字证书注销重签业务=>下载客户端=>获取数字证书=>制作申请文件=>检查文件=>数字证书签名=>提交文件并接收回执=>接收电子申请通知书=>提交证明文件=>网站查询。
五、其它专利事务服务。
代办处现可办理的其他专利事务包括:
1.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
2.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和注销;
3.登记簿副本证明文件办理;
4.在先文件副本办理;
5.专利文件查阅复制办理;
6.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
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至专利代办处,或可登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提交。
六、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依据国知局局令(第39号),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代办处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个人以85%比例减缓;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七、办理时间及地址: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外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午间值班:12:0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
邮编:518057
10、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两年的,还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
11、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国外专利申请价格,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1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13、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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