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
0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02诉讼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
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3.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01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那么这个“适当的使用费”是多少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28条规定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专利挖掘的三种商业模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银惠 专利神教掌门
原标题:专利挖掘的三种商业模式
一、前言
根据对专利的感情不同,世界上分为三种老板。种是无感型,第二种是痛感型,第三种是无奈型。无感型,就是没遇见过专利问题,也没接触过。痛感型,就是因为专利倒霉过,所以对专利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感觉,比较重视专利。无奈型,就是自己拿专利告别人,从来没赢过,所以很无奈。
痛感型的老板也希望自己有很多专利,所以对专利挖掘很是上心。可是,专利好客观的说,不以老板的意志为转移,因为老板一般不亲自写专利。懂技术的是技术工程师,一般不懂专利,写专利有难度。
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说,怎样才能挖掘专利呢
二、专利挖掘的三个条件
这篇文章谈的是在专利挖掘过程中的企业资源配置问题,适合的读者是企业的管理者和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挖掘的条件肯定是,大老板觉得专利有用,大老板认为需要提高专利数量。如果大老板没兴趣,就不要做专利挖掘。这个不需要解释吧。
专利挖掘的第二条件肯定是,起码得有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这个也不需要解释。专利其实跟创新的关联并不一定很大,只要有技术人员就有专利,至于技术水平高低反而没啥关系。
专利挖掘的第三条件肯定是,得花钱啊,企业得有钱,给专利方面充足的预算,而且不指望专利能迅速给企业赚到钱,甚至是要做好准备,企业的一生中,专利都是净亏损的,从未赚过钱。专利从来都不是一个能直接赚现金的部门,从来都是间接地,专利申请流程,保障企业的市场。
三、专利挖掘的两种类型
专利挖掘应当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技术原因的专利挖掘,第二类是专利原因的专利挖掘。技术原因的专利挖掘,就是先产生了技术,然后把这个技术申请专利。专利原因的专利挖掘,就是先产生了专利纠纷或者是在专利分析的过程中找到了有威胁的专利,然后就着这个专利,刻意创造一些规避设计的技术,再申请专利。
关于如何产生技术,那是技术人员的事,对应于本文的专利挖掘的一种商业模式。关于规避设计,需要先搞专利分析,再搞技术研发,然后才是申请专利,对应于本文的专利挖掘的第二种商业模式。而这两种专利挖掘,都可以采用本文的专利挖掘的第三种商业模式。
四、常规的专利代理模式
常规的专利挖掘方法,都是企业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要求申请什么类型和多少件专利。但我感觉,大多数企业都不足以判断自己的技术应该申请多少件专利和什么类型的专利。
我在实际工作中,都是直接对企业说,你们只负责写交底书,至于申请的数量和类型,由我们专利代理机构检索分析之后,根据授权前景和保护范围,提出布局建议。大多数情况下,会比企业原来的申请数量要更多,而且企业也愿意接受。企业打算申请发明的,我们很可能会建议申请实用新型,因为我们认为授权前景不好。企业打算申请实用新型的,我们也可能建议申请发明,我们认为授权前景较好。自然,也有企业打算申请,我们告诉他不要申请了,没法授权。
总的来说,在无奈的行业环境里,我还略有节操。
也许是因为我对专利授权前景比较有把握,所以很诡异的事情是,我的团队的发明专利代理数量,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总和的几倍,发明授权率超过85%不成问题,按照:授权率=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驳回通知书)。
五、一种商业模式是重奖重罚法
这种方法的步骤包括:
1、指标
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关于企业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是否合理的问题,我曾经有过反复。早,我对企业说,你们一定要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目标(仅仅因为我看到很多企业都这么干,但不知道为什么)。
然后,我认为企业设立专利申请目标是个很不专业的办法,因为一个企业有多少发明创造,难道是事先可以计划的吗?这不科学。
后,我还是回归了,我认为企业还真得设立每年申请数量目标。
原因是,不是科学不科学的问题,而是,就算是不科学的方法,也总比没有方法好些。不设立具体目标,就意味着技术人员永远都不会去写专利,任何人对于超出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都是排斥的。这个世界上90%的人都是懒货,只有1%的人具有自我驱动力,9%的人比较不懒。我自认是90%的一员。
2、重罚
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应当分配到技术部的每个部门以及每个人,并成为每个人的年度考核的一部分。专利数量指标必须成为能够影响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一部分。具体怎么管,那是企业管理的事情,我不懂。
3、重奖
申请一件发明专利的直接花费,应该远不止代理费的5000块和官费的3450块,应该考虑到对发明人的奖励。基本上每个大企业都规定了申请奖励和授权奖励。例如,每个发明申请在申请阶段奖励5千元,在发明授权之后奖励2万元,给发明人平分。
一个发明专利花这么多钱值不值?考虑的应该不是专利值不值,而是专利所代表的技术值不值这么多钱去保护。
如果觉得专利不值得花这么多钱,应该是因为技术比较烂。当然,这也是常态,无可厚非。
总结:
设立明确的目标,建立重奖重罚的制度,你的企业的专利数量会迅速提高。如果想在不花钱的情况下,还没有什么技术人员的情况下,迅速提高专利数量。你有办法你告诉我,我也想学。
六、第二种商业模式是检索宣讲法
这种方法的步骤包括:
1、检索
由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技术关键词和竞争对手,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检索获得行业内的全部新专利申请;作出初步阅读与分析。
2、宣讲
召开技术人员的专利宣讲会,专利申请,在全体技术人员的面前,专利申请 代理费,挨个展示每个专利的概括内容。由于专利很细致,真正细讲是不可能讲得完的,所以只能是概述。
3、搜集
由专利代理人主导,在会议现场搜集专利申请计划。
我从进入专利代理行业的以来,直到现在,都认为限制一个企业专利挖掘的根本问题,一直都是技术人员的专利交底能力,这个永远都是木桶的短板。原因容易理解,毕竟技术人员的本职工作是做技术,而不是写专利。而
专利代理人的本职工作就是写专利,所以专利代理人的专利水平再高,也是正常状态,专利申请 北京,不值得炫耀。所以,如何提高技术人员的专利水平,将是决定专利挖掘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长期的实践中,我发现技术人员多的两个问题就是,一:不知道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第二,不知道该怎么写交底书。而检索宣讲法刚好能够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在宣讲会上,当技术人员看到竞争对手,甚至是很高端的一些竞争对手,申请的一些稀奇古怪、莫名其妙的专利之后,常常说的就是,这玩意也能申请专利啊,我们十年前都在用了。把检索到的专利全文发给技术人员,他们自然就可以根据对应的专利作为交底模板,模仿着撰写技术交底书。这样就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
这种方式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要求还是蛮高的,检索专利并不难,宣讲专利也不难,难的是第3步中当场搜集专利申请计划,这是需要较高的场面控制能力,能够主导技术人员的思路。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