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美国专利期限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
IPRdaily导读:美国专利的期限问题曾困扰着很多企业,很多企业曾经咨询过类似的问题。为何区区一个美国专利的期限,会困扰到大家呢?主要原因是美国专利的期限计算比较复杂,影响因素也比较多。以下我们对影响美国发明专利权期限计算的因素进行系统梳理,理清思路,解决困扰大家的实际问题。
美国专利法不同于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并不是简单规定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其现行专利法是在早期专利法的基础上,经历数次修改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修改而综合形成的,从而造成对发明专利权期限的规定要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专利权期限(Patent Term)的长短,是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还是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简称CP)还是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简称CIP),是否有专利权人声明的期限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简称TD),是否有期限调整( Patent TermAdjustment,简称PTA),是否涉及食品医药领域的延期(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简称FDA)等。
以上诸多因素如何影响专利权期限,专利申请,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计算专利权期限一直困扰着许多人,而且在美国渠道也没有给出简单计算每一件专利的专利权期限的途径。下面,本文将逐一进行说明。
法律的沿革 在《TRIPS协议》生效之前,由于不同国家专利法规定的差异性,各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各有长短,互不相同。例如,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美国也是同样,其早期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发明专利领证日起十七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了制定《TRIPS协议》的进程,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TRIPS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提供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申请日起的二十年,对于那些不具有原始批准系统的缔约方来说,保护期限应从原始批准系统的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为此,美国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自1995年6月8日起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同时,还对不同日期的专利申请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1995年6月8日之前领证的美国专利适用早期的规定,期限为自领证日起十七年;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美国专利和国际申请(包括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分案申请、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适用修改后的规定,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1995年6月8日前提出申请、1995年6月8日及以后领证的美国专利(包括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按如下方式处理,期限为自领证日起十七年或申请日起二十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 期限的起算日 根据专利法35 U.S.C.§ 111的规定,专利申请包括临时申请、正式申请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各不相同。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01、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提交临时申请并不必然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当临时申请后来转化为正式申请而终获得领证时,以此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当临时申请后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正式申请终获得领证时,不能以此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而是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由于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的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二十年而造成实际保护期限的缩短,专利申请流程,所以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不会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 02、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提交正式申请必然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将以此正式申请的申请日或早的申请日为起算日。具体来说,当正式申请是单独美国申请、或是基于巴黎公约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的申请、或是基于其他国家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的PCT国际申请时,以向美国提交的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当正式申请是由一个临时申请转化而来,或是基于美国国内优先权提交的PCT国际申请,将以正式申请的早申请日为起算日,即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或在先美国国内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此时认为临时申请或是在先美国国内申请与美国正式申请是一个申请;当正式申请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时,将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深圳专利申请,此时认为正式申请和临时申请不是同一个申请,是两个不同的申请。 03、后续申请 后续申请包括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和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这些申请的起算日与它们所延续的母案或者在先申请的起算日相同,即为早的申请日,具体情况可参照本节第1项和第2项来处理。
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pct发明专利申请,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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