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专利检索系统的正确进入方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67年,是联合国下属自筹资金的组织。网站的PATENTSCOPE数据库提供给全球用户可以访问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全文格式数据均可查询。
入口方法
官网地址,点击Patentscope即可,或者直接输入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即可进入WIPO的免费专利检索系统,该系统现在已经支持中文。
收录范围
用户使用Patentscope数据库可以检索千万篇专利文献,其中包括几百万万件已公开的国际专利申请(PCT)。
欧亚专利组织
欧亚专利组织(EAPO),一项发明专利值多少钱,成立于1996年1月1日,总部设在莫斯科,包括行政理事会和欧亚专利局。
入口方法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链接进入。
收录范围
欧亚专利组织提供的资源包括该组织的发展历史、新闻、年度报告、专利检索等内容

日 本
日本专利局已将自1885年以来公布的所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电子文献及检索系统通过其网站上的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在因特网上免费提供给全世界的读者。该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被设计成英文版和日文版两种。
作为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的工业产权信息数据,英文版网页上只有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数据,日本版网页上还包括外观设计数据。
入口方法
进入日本特许厅的英文主页面后,页面右上方”Purpose”下方的“Search”即可进入到日本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中。
收录范围
英文版收录自1993年至今公开的日本专利题录和摘要,日本版收录1971年开始至今的公开特许公报,发明专利有效期,1885年开始至今的特许发明说明书,1979年开始至今的公表特许公报等专利文献。
韩 国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于1996年成立于韩国工业产权信息服务中心(KIPRIS),并于1998年开始对外提供互联网专利信息检索服务,发明专利申请流程,1999年开始提供韩国专利、实用新型的英文专利文摘(KPA)对外检索服务。目前KIPRIS可以对外提供专利(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检索、外观设计检索、商标检索、KPA检索以及韩英机器翻译等服务(该功能收费)。
入口方法
KIPRIS检索系统提供了英文检索页面,其入口地址为eng.kipris.or.kr。其检索用户分为非注册用户和注册用户,二者可使用的检索功能相同。等级为注册用户后,可在线下载,还可保存一些检索习惯及结果文档等。
收录范围
KIPRIS检索系统收录了韩国自1948年以来公告的专利和实用新型数据,以及自1983年以来公开的专利和实用新型数据。
英 国英国是世界公认的早实行现代专利制度的国家。1852年,英国政府设了英国专利局(UKPO)。2007年UKPO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入口方法
直接进入网站,进入英国专利局主页后,在网页的左上方竖直排列6个可链接项,点击进去可以分别检索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等信息。
收录范围
由于英国专利局有多种检索途径,每种途径收录的数据不同,不同的检索途径有不同的收录范围。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IP Australia)是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AIPO)建立的官方网站,网站向公众提供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信息的检索服务。网站检索主要有澳大利亚专利数据检索系统(AusPat)和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数据检索系统(ADDS)。
入口方法
1、直接通过网址www.ipaustralia.gov.au。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收录范围
1、AusPat检索系统
AusPat系统是2008年4月28日新增的澳大利亚专利检索系统,是澳大利亚专利局的官方在线数据平台,可以取代原有的系统。
2、ADDS系统
收录1973-1985年并且截至到1985年还在使用的设计记录,以及1986年以来所有的设计申请和注册记录、外观设计号从90000开始至今的设计说明书。
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知多少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哪些要素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发明专利,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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