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踩雷区!国内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国内
一、容易使大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欧盟外观专利申请费用,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国 外
1、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中国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在中国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国家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2、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
3、瑞典的国旗主色是蓝色,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4、阿拉伯国家禁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
5、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6、意大利人忌用菊花作商标图形,因为意大利人把菊花作为葬礼专用的花,他们把菊花与死亡联系在一起。而中国人却非常喜欢菊花,从古至今不少文人墨客常爱以菊花为题,欧盟外观专利代理费,吟诗作对。在日本由于皇家顶饰上的图案是菊花,它的地位被提高了,而皇家用的十六瓣菊花在商业上不宜采用。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在这些国家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
7、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因为澳大利亚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欧盟外观,害怕兔子毁坏草地。同时,澳大利亚人不喜欢别国用袋鼠和树熊(考拉)作为商标图形,因为他们把这种图形视为本国的特权。
8、埃及把莲花和鳄鱼作为其图腾图形,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
9、美国人忌用珍贵动物作商标图形,因为这会招致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抗议和抵制,同时也不喜欢一般人不熟悉的古代神话人物出现在商标图形中。
10、英国人忌用象作为商标图形。
11、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
12、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例如,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去捷克注册时需要特别注意。
15、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16、韩国人认为方形、圆形带有积极的含义,三角形是消极的。
17、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
18、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
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专利律师建议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欧盟外观专利年费,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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