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
机构设置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5个层次,即局、总部、部、处和科。该局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设置5个总部一级的机构。其中,总部设在海牙,负责检索和文献工作。其余的4个总部均设在慕尼黑,其中,第二总部负责全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总部负责法律及国际事务。另外,欧洲专利局还在奥地利维也纳设有专利信息中心;在柏林设有分支机构,承担一部分管理,检索及文献工作。
欧洲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工作的机构分别集中在海牙总部和慕尼黑第二总部,其具体情况如下:
海牙总部下设5个部级机构,其中第二部具体从专利申请的检索及其他检索工作。慕尼黑第二总部下设4个部级机构。一批负责流程管理,人员培训、协调及质量等;第二部为化学审查部;第三部为物理及电学审查部;第四部为机械及一般工艺审查部,目前第二至第四部3个实审部有953名审查员。
由于欧洲专利申请逐年增长较快,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费用,尽管审批采取了加快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但仍有积压。欧洲专利局每年的收支有盈余,并用该余额进行新业务大楼、自动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与美、日一起推行一项庞大的专利自动化无纸计划。
保护特点
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外观专利查询,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专局在加强局内管理、审查、检索等业务工作的同时,还与各国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专利工作机构有着良好而广泛的合作关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领域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加强。
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强、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在文献收集、检索及审查员培训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供过很多帮助。另外,在文献及信息产品方面两局也有广泛的交流。
3.3 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更高,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费用,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并无任何区别。
3.4 实用新型对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于它有利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一种产品上的小改进算不上什么大的发明,美国外观,但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有时候却不可低估,例如日本东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靠一项电暖炉的小发明而恢复了元气;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也是靠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减轻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电被褥烘干机,大受用户欢迎而使该公司得以摆脱经济困境,生意日益兴旺。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借助实用新型专利,获取产品的保护和相当的经济效益。
且实用新型由于其审查制度以及保护客体的限制,反而更适合保护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界定时,产品往往比方法工艺的发明专利更容易发现,且在侵权界定时更容易比对确定。比如,以笔者工作的地区厦门为例,厦门知识产权局2015年公布的专利行政处罚中,80%以上都是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纠纷处罚。
而且据统计,我国在专利许可和质押方面,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占比54.7%,发明为41.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占比54.9%,发明为29.0%。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对企业的作用和地位都不低于发明专利,且在有些方面比发明专利带来的作用更积极更快速有效。
3.4 小结
无论是从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审查制度以及法律保护上来看,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企业对它的错误理解和运用上。
而作为企业来说,只有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才有可能有的放矢的去规划和布局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战略,在保护自己的改进型产品的同时,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
补充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灵活性。
比如在企业对产品做出一项发明创造,对其创造性的程度不能很好的把握时,可以选择将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若该发明创造不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发明人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若该发明创造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只需要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而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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