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
3.1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专利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2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日本 专利查询,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递交流程是否满足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审查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法定要求,比如是否是违反法律或者是否是专利法规定的不属于授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否存在单一性、优先权等问题;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优先权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些恢复权利的时限要求,委托书、费用减缓要求等流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有关费用的审查,审查是否正常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从上述的审查内容看,实用新型初步审查除了是格式、时限、费用等审查,还包括了技术方案内容的审查,比如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的规定,即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指南规定,审查实用新型新颖性时,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 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也可以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审查实用性时需要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应用,日本专利申请,而且该产品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 虽然审查指南并未详细阐述和说明关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也有相关的要求,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在审查指南中也详细说明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迭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日本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技术方案的内容,日本 专利代理,实际上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有审查要求的。且笔者在工作中也接到过很多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不满足三性要求的审查意见,而且有的审查意见还给出了两篇左右的专利文件进行对比。 实用新型的审查机制并不是为了刻意要放开审查标准,这种审查机制的形成更多的是从立法目的和意义出发,即为了能实现快速授权,以帮助企业更快的在市场布局和保护自己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因这些改进型的创新产品的技术难度一般都不大,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而如果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一方面是不一定满足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发明专利需要进行 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两年左右。这么长的审查周期,造成企业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在市场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市场混乱和企业维权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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