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更高,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商标申请程序,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商标申请,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商标申请流程,并无任何区别。

3.4 实用新型对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于它有利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一种产品上的小改进算不上什么大的发明,但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有时候却不可低估,例如日本东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靠一项电暖炉的小发明而恢复了元气;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也是靠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减轻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电被褥烘干机,大受用户欢迎而使该公司得以摆脱经济困境,生意日益兴旺。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借助实用新型专利,获取产品的保护和相当的经济效益。
且实用新型由于其审查制度以及保护客体的限制,反而更适合保护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界定时,产品往往比方法工艺的发明专利更容易发现,且在侵权界定时更容易比对确定。比如,以笔者工作的地区厦门为例,厦门知识产权局2015年公布的专利行政处罚中,80%以上都是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纠纷处罚。
而且据统计,我国在专利许可和质押方面,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占比54.7%,发明为41.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占比54.9%,发明为29.0%。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日,实用新型专利对企业的作用和地位都不低于发明专利,且在有些方面比发明专利带来的作用更积极更快速有效。
3.4 小结
无论是从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审查制度以及法律保护上来看,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企业对它的错误理解和运用上。
而作为企业来说,只有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才有可能有的放矢的去规划和布局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战略,在保护自己的改进型产品的同时,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
补充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灵活性。
比如在企业对产品做出一项发明创造,对其创造性的程度不能很好的把握时,可以选择将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若该发明创造不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发明人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若该发明创造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只需要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而进行选择。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出版物有两种:
小册子和公报。公布形式为纸件和电子形式。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自动进行的必须程序,而是当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时才启动的程序。在该阶段,申请人可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也可能会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或进行修改。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
? 单一性的审查
? 优先权审查
? 审查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的发明部分;
? 提供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非约束性的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澳大利亚专利局
3.奥地利专利局
4.欧洲专利局
5.日本专利局
6.韩国工业产权局
7.俄罗斯专利局
8.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9.瑞典专利局
10.美国专利商标局
11.巴西知识产权局
12.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13.芬兰专利商标局
14.北欧专利协作组织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