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爆款IP
当大家都在谈IP的时候,首先获得的是一种解释是,IP是互联网地址;其次,IP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而更多的文章,则是关于影视界引燃了IP这个词,包括小说、音乐、网剧、漫画……
而IP究竟是啥玩意,到目前为止, IP 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定义。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说法:“判断一个内容是不是 IP,只看一个标准:它能否凭自身的吸引力,挣脱单一平台的束缚,商标申请日,在多个平台上获得流量,进行分发。”

IP是自带流量的,且受众人群对这个IP有强烈认同感,IP本身又是跨平台的。IP的受众人群即流量是不断壮大的,他们不在乎IP在哪个平台以什么形式展现,它可以是影视作品、游戏、小说、视频、音频等等,只要是这个IP,他们就有强烈的认同感,并追随之,无论用粉丝经济、社群经济什么概念去解释都不为过。
优秀的IP,商标申请补正,往往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交易入口。商业交易的入口经历了三代:一代是流量。就是把东西放到你的面前,摆摊设点,沿街叫卖,酒旗招展,广告传播;古已如此,商标申请,无分线上线下。第二代是价格。用低价格来吸引顾客,这也是一个古已有之的现象。低价为王,物廉价美,这些也都是价格的体现。第三代是品牌。用长期的时间、海量的品牌费用,堆积出来的标识。这些品牌就是工业时代的IP。
现如今,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出现,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新名词,当我们谈个体的时候,我们谈的是IP、网红;当我们谈群体的时候,谈的是粉丝、社群;当我们谈商业模式的时候,我们说内容电商、爆款电商、内容经济等。其实这些所有的概念都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就是IP经济。
如何把一个好的创意变成一个好的专利
创意与专利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容易搞混淆。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我有创意,那么就应该能申报专利,甚至能授权。将创意看作是专利的对等品,认为一切有创意的东西都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基础,这是对创意和专利的误解。
创意,一般就是一个IDEA,可能就是一个灵感,商标申请注册,也可能是在想法后面予以完善的半成品。一般很容易出现的创意,分为思想范畴的一些想法或者是一些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想法,前者,大多是一篇好的文学作品的苗头;后者,如果能继续挖掘,可能会作为一个专利的种子。所以,一个创意,一个IDEA,领域不一样,角度不一样,产出也不一样,这里,我们主要谈的是后者,如果把一个看似有工业价值的创意,转变成一个看似有价值的专利。

我们知道,专利是需要采用合适的法律文本并结合技术领域相关要求向专利局申请后,经受审批后才能予以授权。专利的基本三个要素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一切有工业应用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说具备了实用性条件,通俗点说,实用性,就是具有可以实施的、并具有应用价值效果。创造性就是应该具有不一样的功能和效用,无论是结构上的改变,还是方法流程上的改变,所能获得效果不一样,则可能具有创造性。创造性的审查,也往往是很多专利不具备的条件,在专利审查中,因为创造性的驳回的案子比比皆是,所以创造性问题,往往是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所以,一个创意要获得一个专利授权,没有好好的完善并避免创造性问题,是很难授权的。
新颖性和创造性,有时候很难区分,一般认为新颖性就是审查员检索到了相关文献后,进行判断发现不具备新颖性条件。通俗地说,有些人觉得自己的创意很新颖,认为很有创意,感觉不错。这种感觉,与审查员的审查还是不一样的。毕竟,后者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检索后做出的科学判断。
在实际中,很多创意都是以功能描述的方式出现,以功能实现为导向,这是一种较好的创意方式,也是一种为省力的方式;毕竟专利就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没有不一样的功能期待,也难以做出更多的好的改进。这是一种从后向前推导的方式,也就是先有结果,然后去想前面的实现方式。但是,仅仅只有功能设想或者描述,在创意实践中,处于比较初级的状态,实现的功能可以一样,但是方式不一样,而不一样的实施方式,才是保护的核心。所以,专利保护一定是保护一个过程,就是怎么达到这个功能的方法。当我们把某一个功能作为创意描述出来的时候,没有过程,那么,这种创意是无法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所谓功能性限定,这也是专利撰写的大忌。
当然,有了一个好的功能性的创意,也能起到很好的提醒作用,然后向前推到,得到不一样的实现过程和方式,一百个人可以围着这个功能想出一百种方法,只有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备实用性,并能经受创造性、新颖性的考验,完全可能授权一百个专利。所以,一定要针对功能创意进一步挖掘。用不一样的实现方式来实现,才是关键。
与很多注重结果的方式不一样,专利一定要具有可实施性,这个可实施性,说白了,就说别人按照你提供的方式,能做出一样的功能性东西来。所以,从这个意义说,专利公开了,也意味着一些技术公开,当然,有些细节的技术问题,采用合适的方式是能避免的,但是,大部分实施方式,还是会予以公开的。当然,采用特殊的申请审查方式,有可能避免一些。所以,没有具体实施方式的专利申请,基本上没有意义,也违背了专利保护促进技术进步的初衷。
很多时候,资深撰写人,一看技术交底书,就知道,这个专利有没有戏,然后采用一些必要的检索方式后,基本上心里就有把握。但是,因为专利涉及的领域多,复杂程度高,需要面对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一个好的专利,一定是需要不断与技术人员沟通出来,而这背后,探讨的则是一些技术细节。所以,从这种意义上看,保密性也是关键要素之一,也是很多人担心的。很多技术人员不愿意公开技术细节,仅仅以一些功能性描述一笔带过,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可行性方案。所以,这也成为专利撰写和挖掘的一个纠结问题。尽管代理人不允许自己申请专利,这也是一个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是,如果某些没有职业操守的代理人以其他方式去泄露,以别人的名义申请,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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