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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发明专利年费,《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代理发明专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办

     8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会议并致辞。甘绍宁表示,作为东亚地区举足轻重的三个国家,中日韩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共同利益,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新问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发明专利,为中日韩三方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挖掘自身潜力,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共同面临的课题。

      甘绍宁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存,高度融合,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而是成为具有强大国际影响力的世界性问题。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应对知识产权挑战、解决知识产权难题,除官方途径之外,还迫切需要中日韩民间社团组织加强交流合作,充分了解相互的知识产权法律,深入交流三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办法。

      据介绍,自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与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以来,三方频繁互访,每年定期在中日韩三国召开学术研讨会,围绕中日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实务热点问题等开展务实交流合作。通过三方合作的不断深入,不但有力地推动了各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同时也为中日韩三国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注入了强大活力。(知识产权报 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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