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或全方位合作 建立审查服务合作执法保护协作机制
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1日召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提出建议: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交流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服务合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互助机制。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隆重开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给沿线国家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的举办,有利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对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经济繁荣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申长雨表示,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申长雨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一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为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马来西亚内贸部秘书长贾米尔?沙列表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有的财产权利,拥有其固有的属性和潜在的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助理阿卜杜拉?阿尔?施卜里强调,中国政府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获得了广泛关注,对推动沿线国家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号召力。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协调统一的政策指导。
据了解,此次会议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旨在落实“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分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托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经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和公众意识提升方面的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发展与繁荣进步。在为期一天半的会上,与会嘉宾还将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展,“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愿景等议题进行26场主题发言,并展开深入讨论。
来自“一带一路”沿线50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18个驻华使馆、6个联合国驻华机构的120余名外宾,以及来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国内企业、代理机构及学术界的180余名中方代表等近300人参加此次会议。
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14日发布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3287件,沿线41个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3127件。今年上半年,沿线34个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1664件,同比增长20.8%。
专利申请前的评估之
因为企业有很多潜在的创意,却没有足够的钱申请专利,即使是在美国,一般公司只能将创新发明中的70%申请专利,这就产生了专利申请方案筛选的问题。同时,申请方案评估也是提高专利质量、探索订单式专利创造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资产的本质就是“无形”,难于定义和选择,专利资产还有技术创新特性,价值评估更难,更何况在专利申请前对技术发明进行评估——与专利价值相关的许可、诉讼、收购或其它活动,美国专利期限,都发生在挖掘创意申请专利的若干年以后。经过分析总结,美国专利代理,谨慎推荐十六个评估指标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性评估这是专利申请评估基本的内容,主要就有关技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及其“三性”做出评估。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
申请专利,必须先考察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国家授予专利的范围。例如,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美国专利,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的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
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在这个前提下,除去上面提到的五种情况,只要是属于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相比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要窄很多,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於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形状和结构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专利独立立法规范的原因。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种专利保护对象的规定,则应考虑能不能通过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或商业手段获得保护。专利不是保护创造的专一手段,研究表明没有行业完全靠专利保护,技术秘密和交付周期是两个有效的保护产品创新的手段。
2、是否具备专利的三性
尽管规定不尽相同,世界主要国家对专利(外观设计除外)的授权都有三性的要求。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以上专利三性,简称专利性。在专利法中,专利性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基本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有与三性很相似的要求,例如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就相当于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又与创造性很相似。(二)潜在价值评估就是评估有关发明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化价值。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必须预测、分析该技术方案可能创造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再做出是否申请的决策。如果出于企业战略上的考虑而不想很快实施,或者市场前景与投资效益不明,那就要考虑有没有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的必要。
从产品生产的角度讲,专利的价值就来自于帮助企业取得垄断的市场地位。评估人员应该考虑:新发明为客户带来附加值没有?新发明对新产品的生产能提供多少可能?相关或相似产品的实际上或预计的毛利润和净利润有多少?这项发明和目前的方法比较起来如何?它是一相关商业成功产品的延伸吗?制造的过程已经证实了吗?企业有现成的顾客群及销售网吗?
从专利许可获利的角度讲,专利的市场价值源于其可许可的市场的大小和潜力。评估人员应该考虑相关产品市场有多大?有没有其它的用途和市场?
从策略运用的角度,评估者应考虑:这项发明有关的产业界的关系如何?有没有竞争对手运用有关该发明的可能性?交叉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数量,公司在竞争中的位置如何?竞争者的方向,他们看起来要进入相关技术市场没有?
专利在不同大小、不同行业的企业手中有不同的目的,小企业用专利吸引投资者,大企业的专利是保持战略地位的工具,所以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专利价值评估的指标设计。
如果新发明实用价值不高,但又不希望竞争者取得专利;既不打算自己实施、利用该项技术的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又要避免对手取得专利后处于竞争优势,反过来限制自己发展,申请 美国专利,企业就可以考虑放弃申请,适度地公开该项技术。
潜在价值评估能进行一定的定量评估,具体明确地加以审核,避免简单定性、粗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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