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前的评估之
因为企业有很多潜在的创意,却没有足够的钱申请专利,即使是在美国,一般公司只能将创新发明中的70%申请专利,这就产生了专利申请方案筛选的问题。同时,申请方案评估也是提高专利质量、探索订单式专利创造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资产的本质就是“无形”,难于定义和选择,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还有技术创新特性,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价值评估更难,更何况在专利申请前对技术发明进行评估——与专利价值相关的许可、诉讼、收购或其它活动,都发生在挖掘创意申请专利的若干年以后。经过分析总结,谨慎推荐十六个评估指标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性评估这是专利申请评估基本的内容,主要就有关技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及其“三性”做出评估。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
申请专利,必须先考察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国家授予专利的范围。例如,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的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
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在这个前提下,除去上面提到的五种情况,只要是属于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相比来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要窄很多,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於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形状和结构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有的国家将外观设计专利独立立法规范的原因。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种专利保护对象的规定,则应考虑能不能通过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或商业手段获得保护。专利不是保护创造的专一手段,研究表明没有行业完全靠专利保护,技术秘密和交付周期是两个有效的保护产品创新的手段。
2、是否具备专利的三性
尽管规定不尽相同,世界主要国家对专利(外观设计除外)的授权都有三性的要求。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以上专利三性,简称专利性。在专利法中,专利性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基本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费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有与三性很相似的要求,例如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就相当于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又与创造性很相似。(二)潜在价值评估就是评估有关发明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化价值。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必须预测、分析该技术方案可能创造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再做出是否申请的决策。如果出于企业战略上的考虑而不想很快实施,或者市场前景与投资效益不明,那就要考虑有没有进行专利申请和布局的必要。
从产品生产的角度讲,专利的价值就来自于帮助企业取得垄断的市场地位。评估人员应该考虑:新发明为客户带来附加值没有?新发明对新产品的生产能提供多少可能?相关或相似产品的实际上或预计的毛利润和净利润有多少?这项发明和目前的方法比较起来如何?它是一相关商业成功产品的延伸吗?制造的过程已经证实了吗?企业有现成的顾客群及销售网吗?
从专利许可获利的角度讲,专利的市场价值源于其可许可的市场的大小和潜力。评估人员应该考虑相关产品市场有多大?有没有其它的用途和市场?
从策略运用的角度,评估者应考虑:这项发明有关的产业界的关系如何?有没有竞争对手运用有关该发明的可能性?交叉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数量,公司在竞争中的位置如何?竞争者的方向,他们看起来要进入相关技术市场没有?
专利在不同大小、不同行业的企业手中有不同的目的,小企业用专利吸引投资者,大企业的专利是保持战略地位的工具,所以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专利价值评估的指标设计。
如果新发明实用价值不高,但又不希望竞争者取得专利;既不打算自己实施、利用该项技术的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又要避免对手取得专利后处于竞争优势,反过来限制自己发展,企业就可以考虑放弃申请,适度地公开该项技术。
潜在价值评估能进行一定的定量评估,具体明确地加以审核,避免简单定性、粗浅判断。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39.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版权局负责)
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3.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 4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3.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57.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美国外观,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62.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63.保护和传承中华,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64.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69.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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