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3.3万件
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的有关数据。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23.3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3万件,比去年增长了近2万件。截至2014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66.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9件。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创造重心继续向技术水平较高的发明专利倾斜,表明我国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发明专利引领创新发展的“龙头”作用更加突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到,2014年,位居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不含港澳台)分别为北京(2.3237万件)、广东(2.2276万件)、江苏(1.9671万件)、浙江(1.3372万件)、上海(1.1614万件)、山东(1.0538万件)、四川(5682件)、安徽(5184件)、陕西(4885件)、湖北(4855件);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排行榜上,华为公司(2409件)依然雄居榜首,中兴通讯(2218件)紧随其后,第三位至第十位依次为中石化(1913件)、鸿富锦(524件)、海洋王照明(516件)、京东方(484件)、中石油(476件)、国家电网(408件)、华星光电(362件)、华三通信(336件)。
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公布了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广东(11.1878万件)、北京(10.3638万件)、江苏(8.1114万件)、上海(5.6515万件)、浙江(5.2418万件)、山东(3.4775万件)、四川(2.1209万件)、湖北(1.8825万件)、辽宁(1.8417万件)、陕西(1.7575万件)。
此外,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2.6169万件,美国专利年费,同比增长14.2%。其中,2.4007万件来自国内,占91.7%,同比增长14.9%;2162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6.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8个。其中,广东申请1.3332万件。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5省市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85%。

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表示,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主要呈现4个特点,美国专利介绍,一是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新水平,比“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提高了1.6件;二是专利申请结构显著优化,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占比分别为39.3%、36.8%和23.9%,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超过实用新型申请,位居三种专利之首;三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持续稳固,在自主创新中继续发挥决定性作用;四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之中,2014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国外来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的有22个,但在光学、运输等领域与国外差距依然明显,部分技术领域专利布局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好消息!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了……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美国专利,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美国专利收费,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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