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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书,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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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书,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39.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版权局负责)

      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3.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

      4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3.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57.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专利申请,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62.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63.保护和传承中华,外观专利申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64.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69.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

    内容摘要:

           改革之后的异议程序流程有效地被简化、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长被大幅度缩减,可从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相较之前,欧专局缩短了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避免了异议双方在书面阶段反复拉锯造成的对审理时间的延长,却给予了双方更多的时间准备口审。


          从7月1日起,欧专局实行改革后的异议程序。此次改革主要的目的在于缩短欧专局异议部门处理异议程序的时间。该目的的实现主要源自异议程序的简化和异议部门内部处理时间的缩短:通过避免异议程序双方多次发表书面意见、提交证据造成反复拉锯对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将欧专局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从11个月减为5个月,使得欧专局能够将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间由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

           此次改革实现了对异议程序的流线型(streamlined )调整,使异议程序进行得更为流畅。具体而言,异议部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促成异议程序的流线型化:

           针对异议程序的提起,欧专局要求异议申请人一次性、充分地递交所有相关的文件,包括即使欧专局可以自行获得的文件、非欧专局官方语言的材料的译文以及异议请求书中提出的所有证据的副本。异议的提起必须包含理由以及支持该理由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论据,如果不满足一定的要求,该申请将不予受理。在异议申请被受理的情况下,请求书中所提出的证据可以在欧专局设定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交,若逾期没有提交,异议部门可以决定不采纳该证据。

           此外,欧专局对专利权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针对异议请求书的回复,专利权人被要求在4个月内提出对于异议请求书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专利权利人也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回复,包括所有事实、证据和论据,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提交专利文件的修改版本以应对异议的理由。尤为重要的,欧专局特意避免了双方针对对方意见反复发表书面意见的环节,即异议部门仅将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转交给异议申请人以供参考,但不再会给异议申请人设定回复该意见的期限。

           严格的期限限制也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点。针对异议部门通知的回复,如果涉及实质问题,回复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其他类型的问题,一般为2个月。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该期限才能被延长2个月。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部门都会给异议双方发送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异议部门给异议双方发送的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通常会给予双方至少六个月的准备时间。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pct 专利申请,才能更改口审的日期。为了便于双方更好地准备口审,异议部门会在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时,附上一份该部门认为在口审程序中必须被详细讨论的事项的通知书。口审程序的审理结果会由该异议部门合议组组长在结束之时宣布,同时包括简短的理由。书面的审理结果会不延迟地送达给异议双方,口审程序的审理记录也会随着审理决定尽快寄送给异议双方,其结果也会在欧洲专利登记簿公开。

          除此之外,欧专局在官方月报上有关异议程序改革的通知上还再次重申了异议程序中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例如,依职权启动审查、异议程序的加快、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其中,对异议程序双方较为重要的内容包括:

          针对异议的提起,如果专利权利人提交了对于专利的修改文件,修改部分将被审查是否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要求;因为欧专局可以依职权继续进行异议程序,所以即使单独或者全部异议申请都被撤回,针对异议是否成功的问题异议部门仍可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还有涉及异议专利的侵权诉讼程序在成员国法院内待审,任意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请求加快异议程序的审理;通常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书,异议程序的费用由异议双方各自承担。但如果一方采取拖延战术或不合理的行为,异议部门可以另行决定费用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此次异议程序改革的亮点在于异议程序审结时间被大幅度地缩减,不仅提高了异议部门的审理效率、有效地缓解了部门内部大量积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有利于对异议程序双方的权利进行及时的救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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