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14.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15.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1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公安部负责)
2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22.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司法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
23.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24.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5.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26.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负责)
29.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31.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2.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3.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
34.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高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负责)
35.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6.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7.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法院负责)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
内容摘要:
改革之后的异议程序流程有效地被简化、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长被大幅度缩减,可从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相较之前,欧专局缩短了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避免了异议双方在书面阶段反复拉锯造成的对审理时间的延长,却给予了双方更多的时间准备口审。

从7月1日起,欧专局实行改革后的异议程序。此次改革主要的目的在于缩短欧专局异议部门处理异议程序的时间。该目的的实现主要源自异议程序的简化和异议部门内部处理时间的缩短:通过避免异议程序双方多次发表书面意见、提交证据造成反复拉锯对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将欧专局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从11个月减为5个月,使得欧专局能够将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间由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
此次改革实现了对异议程序的流线型(streamlined )调整,使异议程序进行得更为流畅。具体而言,异议部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促成异议程序的流线型化:
针对异议程序的提起,欧专局要求异议申请人一次性、充分地递交所有相关的文件,包括即使欧专局可以自行获得的文件、非欧专局官方语言的材料的译文以及异议请求书中提出的所有证据的副本。异议的提起必须包含理由以及支持该理由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论据,如果不满足一定的要求,外观专利申请,该申请将不予受理。在异议申请被受理的情况下,请求书中所提出的证据可以在欧专局设定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交,若逾期没有提交,异议部门可以决定不采纳该证据。
此外,欧专局对专利权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针对异议请求书的回复,专利权人被要求在4个月内提出对于异议请求书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专利权利人也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回复,包括所有事实、证据和论据,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提交专利文件的修改版本以应对异议的理由。尤为重要的,欧专局特意避免了双方针对对方意见反复发表书面意见的环节,即异议部门仅将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转交给异议申请人以供参考,但不再会给异议申请人设定回复该意见的期限。
严格的期限限制也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点。针对异议部门通知的回复,如果涉及实质问题,回复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其他类型的问题,一般为2个月。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该期限才能被延长2个月。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部门都会给异议双方发送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异议部门给异议双方发送的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通常会给予双方至少六个月的准备时间。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改口审的日期。为了便于双方更好地准备口审,异议部门会在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时,深圳专利申请,附上一份该部门认为在口审程序中必须被详细讨论的事项的通知书。口审程序的审理结果会由该异议部门合议组组长在结束之时宣布,同时包括简短的理由。书面的审理结果会不延迟地送达给异议双方,口审程序的审理记录也会随着审理决定尽快寄送给异议双方,其结果也会在欧洲专利登记簿公开。
除此之外,欧专局在官方月报上有关异议程序改革的通知上还再次重申了异议程序中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例如,专利申请,依职权启动审查、异议程序的加快、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其中,对异议程序双方较为重要的内容包括:
针对异议的提起,如果专利权利人提交了对于专利的修改文件,修改部分将被审查是否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要求;因为欧专局可以依职权继续进行异议程序,所以即使单独或者全部异议申请都被撤回,针对异议是否成功的问题异议部门仍可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还有涉及异议专利的侵权诉讼程序在成员国法院内待审,专利申请费,任意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请求加快异议程序的审理;通常情况下,异议程序的费用由异议双方各自承担。但如果一方采取拖延战术或不合理的行为,异议部门可以另行决定费用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此次异议程序改革的亮点在于异议程序审结时间被大幅度地缩减,不仅提高了异议部门的审理效率、有效地缓解了部门内部大量积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有利于对异议程序双方的权利进行及时的救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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