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 品牌运营 打造巨擘
如果说,奥运会是运动健儿在场内披荆斩棘、捉对厮杀的赛场,那么在运动赛场外,还有一场看不见的激战——品牌大战。国际上有这样一种说法:在通常情况下投入1亿美元,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提高1%;而赞助奥运,投入1亿美元,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提高3%。因此,奥运会几乎被所有企业看作是绝不能错过的“黄金营销期”,它以其巨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成为一块响当当的“金字招牌”。然而,又有谁会想到,作为全球规模较大的,关注度高的综合性体坛盛会,奥运会也曾一度举步维艰。从陷入停滞到如今成为品牌合作商眼里的“香饽饽”,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1972年,第20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德国慕尼黑举办,整个奥运会的支出超出预算近十倍;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花费也超预算数倍,市政府濒临破产。此时的奥运会犹如一块烫手的山芋,由于花费巨大,让不少国家和城市望而却步,在申办 1984年奥运会的候选城市中,仅有两个城市参加候选,而随着伊朗德黑兰在后时刻退出,终1984年夏季奥运会毫无悬念地由美国洛杉矶承办。当时的洛杉矶市民对于举办奥运会也颇有异议,公开举行抗议,联邦政府也表示不会为此次奥运会支付一分钱。
没有政府的支持,奥运会巨大的开销面临无人买单的窘境。万般艰难下,尤伯罗斯,一个经营北美第二大旅游公司,对运动有着无限热爱的商人接过了难题。他认为,奥运会是世界上的综合体育赛事之一,作为稀缺资源,理应获得与其地位相一致的高收益和高回报。于是,美国外观设计,他提出自己的两大“法宝”,即出售电视转播权和招募合作商,这些举措很快获得了回报:电视转播权的招标引发了美国三大广播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美国外观,他们纷纷投出高价来争夺后的转播权利,美国广播公司终以 2.25 亿美元获胜。在商业合作方面,尤伯罗斯将赞助额底线设定为400万美元,只给出30个合作商名额,且每个领域只能有一个合作商。这样做的好处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每个行业只选一个品牌能够赋予合作商“商业精英”的特征;同时,也会使同行业的品牌展开激烈的争夺战,以此将中标价格提得更高。后,组委会共收到来自30家企业总计3.85亿美元的赞助。全部赛事结束后,洛杉矶奥运会实现了令人惊叹的2.25亿美元盈余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即使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专利局审判部组织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判决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判决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然而,在日本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通常只有合议组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或者需要变更或者补充对比文件来重新评价专利性时才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换句话说,如果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并且其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时,可能会直接作出驳回审判决定,而不再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这里,笔者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有可能是后一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定谨慎处理。
对于驳回审判决定,申请人可以在送达驳回审判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120日)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审判决定的撤销之诉。
由此可见,日本的专利审查程序与中国相比,更加注重审查效率,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较少。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认真处理每一次答复,尽量在一次答复中彻底消除驳回理由。另外需要指出,根据日本的审查实践,为了让审查员理解技术内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证明,通过会晤终能够说服审查员获得授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笔者也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会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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