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明专利
美国发明专利
申请阶段及提交实审
律师费和规费:RMB50000元(以个人、微实体申请的规费)
其中:代理费:RMB47512元、规费:USD400元(申请费:USD70元、检索费:USD150元、
实审费:USD180元)
服务项目:
○ 撰写申请文件(依据甲方提供的中文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图片按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标准格式撰写);
○ 申请书格式和权利要求的调整
○ 办理权利转让手续;
○ 基本申请手续;
○ 通知临时申请号;
○ 转发官方正式受理通知书;
○ 转发和递交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表格;
○ 转发官方审查意见书
○ 申请阶段的电话、传真包括邮寄等一切杂费;
○ 对官方审查意见的答辩及案件后审定书的转交。


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注意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专利律师建议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外观专利申请,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专利申请,《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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