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欧盟专利法,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1.风险增加
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欧盟专利查询,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
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欧盟专利,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
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
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
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
商标分开申请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性质,而且商标分开申请不会因局部审核不通过而导致整个商标不通过。从时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请费用三方面来考虑,分开申请的性价比都是比较高的。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欧盟专利申请流程,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提交后或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电话等著录事项进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转移,即变更申请人姓名。专利的变更/转让,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依据不同情况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不同种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变更手续错误,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转让失败;如果变更手续正确,审查员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完成变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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