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专利代理,“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e)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39.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版权局负责)
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3.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 4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专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3.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57.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62.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63.保护和传承中华,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64.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69.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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