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权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从而推动专利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此外,近年来,一些专利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专利侵权赔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专利纠纷。面对专利侵权,被告经常利用现有技术的抗辩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与专利权人竞争的手段。
在专利无效和侵权的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开出版物来完成举证责任是不够的。特别是,针对美国337调查,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不受实质性审查,并且存在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情况,即使他知道他已经使用了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当事人有时不得不通过披露证明相关技术方案已经成为现有技术。
专利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的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针对美国337调查保护,即专利申请的标的是否有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披露了要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7.权利要求是否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明确、简明地限定了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代表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
8、索赔不是单一的。
重视专利检索提高检索能力。申请前专利检索是提高授权率的关键手段。通过应用前检索,可以获得了解现有技术所需的必要信息。在与现有技术比较的基础上,可以描述该应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和创造性。有助于专利代理人准确把握发明概念,更有助于启发发明人完善申请方案,突出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这对今后实质性审查中的答复尤为重要。因此,在申请发明前,应重点分析专利文献的检索,特别是我院师生所在研究组以前的专利文献,并在比较的基础上重新安排发明点,以获得更有利的授权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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