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北京知产报道:受理袁弓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小米公司)侵的犯3GPP标准必要专利一案。
涉案专利为我国第ZL00800381.5号专利,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原专利权人为设立在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专利转让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原告诉称,涉案专利可应用于WCDMA、TD-SCMDA、HSPA和LTE技术,涉及多项3GPP标准。原告发现,小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种小米系列手机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小米公司在对上述系列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实施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涉案专利,苹果公司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项目专利申请的费用,权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9年5月22日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文:宣告00800381.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出走的周伟团队,没过多久就赶上了平衡车的风口,短短两年国内平衡车就涌现了600多家企业。
乐行通过自身强大的技术研发和产品能力,受到了资本大佬的追捧,短短两年内先后获得投资1亿5千5百万,和一笔未披露的巨额投资。
同时根据资料显示,乐行公司陆续申请了59件商标,197件专利。
在技术实力和风口效应助益下,乐行很快跻身于行业前三阵营。
不过这样的好势头,并没有持续多久,暗中取证的吴细龙还是准备好了致命一击。
2013年3月,控告人东莞易步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向东莞警的报案;
2016年2月,东莞警的以“侵的犯商业秘密”为由对乐行及其几位创始人进行的刑的事立的案;
2016年10月,吴细龙以相同案由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的院立的案,并提交财产保全的担的保,冻的结了乐行的公司账户;
2018年5月29日,乐行公司创始人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2018年9月,公司两位联合创始人(郭盖华及闫学海)被东莞警的带走;
2019年1月,乐行创始人周伟被东莞警的带走;
2019年至今,东莞检察的院两次“退侦”,专利申请,目前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其实案件的关键点,并不在于双方的互相拉扯和相互指责,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才是重中之重。
在调查期间,东莞公的安曾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就争议双方的源代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做鉴定,两份结果都无法做出实质性同一或相同的结论,仅仅是给出“部分函数代码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意见。
从目前鉴定的结果而言,8%的相似度并不构成技术秘密侵权。
但是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真正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在接受《商界》杂志采访时,吴细龙还公布了周伟等人在离开易步之前向相关员工下达了16项任务的清单的部分内容:
防守任务包括:外观申请专利;代码周一回去处理;清除办公室所有YB(易步)相关信息及文档属性,专人负责检查;M2改为R1;二代测试车带回家等。
进攻任务包括:删除资料,不交接;告知代理商易步近期情况;对各大供应商透露消息,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已经离职,各种专利申请信息,将做新的产品等。
不过令人蹊跷的是,易步公司虽然宣称资料被周伟等人窃的取和删除,但是周伟出走一年之后才去恢复文件,这个反应能力未免过于后知后觉了。
而且去年的2月份,警的方对于乐行天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调查时间虽然已超过2年期限,但是办案机关以继续“需要调查”为由仍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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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易步起诉之后,2017年乐行天下也展开了反击,起诉易步RobstepM2代步车侵的犯了乐行天下公司的专利权。
虽然终法的院判令易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的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消除影响,并赔偿乐行天下公司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等。
但是乐行天下仍然无法走出困境,公司资产和账户同时遭遇冻和结,如何生存下去成为了乐行天下的头等大事,创新和研发显得微不足道。
反观易步公司,同样也是履步维坚,核心研发团队出走、加上多年的商业纠纷,个人专利申请要多少钱,公司经营也十分艰难。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东莞易步公司曾经历多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共计33条“风险提示”被记录在案。
近,网上又掀起了这件事情的讨论热潮,孰是孰非好像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从原本的知识产权纠纷上升到刑的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形形色色的人都在发表观点、出示证据,真相也变得离我们越来越远。
回归事件本身,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确实在当前很普遍,但是因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引发企业猝死的残酷样本,现在就摆在眼前。
作为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是我们从创业开始就值得思考的问题。
毕竟大道理,改变不了世界。
文中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了商标案件程序规则、依据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提交申请的相关规则和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代表他人处理相关事务的规则。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要求住所地不在美国及其领土内的商标申请者、商标注册者或商标审判和上诉会程序的当事人等,即外国商标申请者、商标注册者或商标审判和上诉会程序的当事人,必须由获得美国执业许可并在美国州系具有良好信誉的执业律师(包括哥伦比亚地区或任何美国联邦或领土)代理处理相关事务。外国申请者、注册者、参与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的这一要求,将会给予公众更大的信心,外国申请者将不会因无效签名、使用不当等原因而遭遇申请无效,同时也让美国商标专利局以此管理机制更为有效地促使外国申请者遵守商标相关事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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