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美国国防的作为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航空航天局(简称NASA)、能源部、各军兵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进行综合性指导、协调和管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公司,并负责对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保密审查。同时,美国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均接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管理与协调。
单从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而言,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美军已形成国防统一领导与管理体制,辅之以各军兵种分别执行的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主要是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保护、转化、运用进行不错的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激励。美国国防通过制定《联邦采办条例国防补充条例》《国防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等规定,指导国防合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活动。为了更好地指导国防采购活动,美国国防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细则。总的来看,美国国防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部分修改了美国商标法规:自今年7月1日起,美国商标提交必须持有美国律师执照!美国商标局的规定改变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建议修改其规则,要求外国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由美国许可的代理商代表,即在美国(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任何地区)联邦或美国Treo Rio的律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供商标文件。外国律师由授权的美国律师代表的请求将:(i)确保USPTO有效地使用各种机制来强制外国申请人遵守商标事宜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ii)向外国申请人提供更多大型信托,以及向外国专利申请人发放的注册,台湾发明专利申请,不得因签名和使用要求不当而无效;帮助USPTO提高美国商标注册的准确性。
2018年7月2日北京知产报道:受理袁弓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小米公司)侵的犯3GPP标准必要专利一案。
涉案专利为我国第ZL00800381.5号专利,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原专利权人为设立在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专利转让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原告诉称,涉案专利可应用于WCDMA、TD-SCMDA、HSPA和LTE技术,涉及多项3GPP标准。原告发现,小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种小米系列手机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小米公司在对上述系列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实施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涉案专利,苹果公司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9年5月22日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文:宣告00800381.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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